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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中院發(fā)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25-04-26  【收藏本文

      425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中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2020-2024)》和中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商某網公司訴中山某科技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企業(yè)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的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

      商某網公司是“中山商某網”微信公眾號的所有人,中山某科技公司擅自將商某網公司注明不得轉載的原創(chuàng)作品《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等三篇文章稍加修改后發(fā)布在其運營的“最潮中山”微信公眾號上,且未注明作品出處。據商某網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中山某科技公司通過該公眾賬號向微信用戶推送各種生活資訊的同時,也向用戶推送客戶定制的廣告,并按在線人數或粉絲數量收取客戶的推廣費。為此,商某網公司認為中山某科技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將中山相關高樓的情況進行了整合、創(chuàng)作,體現(xiàn)了創(chuàng)作者富有個性的判斷和選擇,有十分顯明的個性化烙印,是個人智力創(chuàng)造的產物,具獨創(chuàng)性,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商某網公司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中山某科技公司發(fā)布的《誰是中山第一高樓?中山高樓全檔案!祝全體中山人更上一層樓!與你放眼中山!》一文中存在大量與商某網公司《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基本相同的語句,只是更換了個別詞語和變動了個別句子的順序,倘若刪去該部分基本相同的內容,中山某科技公司所發(fā)布的該涉案文章將難以獨立存在或其本質性創(chuàng)作將不復存在,而且兩文的文字表述、結構安排等表現(xiàn)形式高度相似,已實質性地再現(xiàn)商某網公司《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文章的內在表意功能。而且中山某科技公司對涉案文章中雷同的內容也沒有標明來源和出處,將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兩篇文章混為一體,從而實質性地損害商某網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中山某科技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了對商某網公司著作權的侵害。故判決:中山某科技公司連續(xù)三日在“最潮中山”的微信訂閱號上向商某網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并向商某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元。

      法官說法

      在微信上轉發(fā)他人文章是否就一定會構成侵權呢?這就要分清著作權侵權與“合理使用”的界限,微信公眾號要符合“合理使用”,應具備以下條件:一、非商業(yè)性使用,即使用目的并非為營利;二、他人的作品已發(fā)表;三、不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即作者權利優(yōu)先,所有具有或可能獲得相當經濟或實用價值的作品利用形式,都應當保留給作者;四、不得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個人微信號不同,微信公眾號多數是以營利為目的,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他人的作品通常會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沖擊原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對原作品造成替代效應,降低原作者微信的點擊率,從而實質性地損害了原作者的合法利益,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條件。


      案例二:朱某訴中山某科技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實用藝術品要作為美術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的,需比一般美術作品具備更高的藝術性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23427日取得《金屬臺燈效果圖》作品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作者及著作權人系朱某,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并附有相關作品樣本。朱某向法院起訴稱,中山某科技公司未經朱某許可,在其經營的店鋪內銷售、許諾銷售與朱某“美術臺燈”美術作品著作權形象相同/近似的產品,侵害了朱某的著作權,請求判令中山某科技公司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賠償朱某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雖然朱某提交的涉案作品登記證書上記載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但由于作品登記機關對作品的審查僅限于形式要件,并未進行實質審查,故作品登記證書不能成為認定朱某訴請保護的涉案作品為美術作品的依據。同時,涉案作品整體設計簡單,不具有比一般美術作品更高的藝術性,即使不受在先權利的限制,該作品本身亦不能屬于著作權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鑒于美術作品獲得的保護力度和期限遠遠超過外觀設計專利權,若不對實用藝術品的“藝術高度”作出一定的要求,而將藝術感較低的實用藝術品認定為美術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設計者將不再有動力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導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制度設計落空。同時,實用藝術品因具備實用功能,與百姓生活貼近、市場流通性強、產品更新迅速,權利人收回創(chuàng)作成本所需期限較短,若將美感較低的實用藝術品給予著作權保護,也不利于經濟利益已經用盡的實用藝術品進入公有領域。故在認定實用藝術品構成美術作品時應比一般美術作品具備更高的藝術性,能使大眾從欣賞者的視角,從審美觀的角度認為該作品是藝術上的創(chuàng)作成果。涉案作品整體設計簡單,用一般常人的角度觀察,系燈具設計的常用表達方式,不具有比一般美術作品更高的藝術性,即使不受在先權利的限制,該作品本身亦不能屬于著作權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案例三:濟南某傳媒公司訴中山某文化發(fā)展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作品上記載的權利信息和授權委托書是著作權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在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仍須進一步舉證

      基本案情

      濟南某傳媒公司主張其對訴請保護的音樂電視作品享有著作權,中山某文化發(fā)展公司未經許可,以經營為目的,擅自在經營的KTV營業(yè)場所通過消費者點播的方式有償放映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濟南某傳媒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中山某文化發(fā)展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濟南某傳媒公司為證實其享有著作權,向法院提交了訴請保護的音樂作品的出版物專輯以及北京某傳媒公司的授權證明書。中山某文化發(fā)展公司辯稱濟南某傳媒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訴請保護音樂電視的著作權人,并提交中央宣傳部出版物數據中心官方網站查詢結果、涉案出版物信息匯總表、視頻截圖和網址等反駁證據。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濟南某傳媒公司雖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歌曲專輯以及《授權證明書》用于證明其對涉案249首音樂電視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其提交的證據本身存在諸多疑問和不合理之處,故本院對濟南某傳媒公司的誠信以及其是否享有涉案音樂電視著作權產生合理懷疑。尤其是中山某文化發(fā)展公司二審期間提交的反駁證據反映:專輯內部分音樂電視的權利人為案外人,案外人亦出具聲明證實從未將上述音樂電視的著作權轉讓予濟南某傳媒公司或北京某傳媒公司。在此情況下,濟南某傳媒公司僅憑歌曲專輯以及《授權證明書》等證據明顯不足以證明其享有涉案音樂電視的著作權,須進一步舉證其針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已取得權利人的合法授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因濟南某傳媒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本院認定濟南某傳媒公司不享有涉案音樂電視的著作權,對其主張的訴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交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作品上的署名等均可以作為證明權屬的證據。但作品出版以及作品登記時,相關部門并不對作品的權屬情況作實質性審查,合法出版物與著作權登記證書僅是證明著作權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其證明力可以被其他反駁證據推翻。并且,對于主張以轉讓、繼承、承繼等繼受方式取得著作權者,若對方當事人對合法出版物與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的權屬有異議,其還應舉證證明被繼受者對訴爭作品享有著作權以及繼受的法律事實真實存在。


      案例四:寧波某電子商務公司訴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超出使用許可期限使用商標的,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

      寧波某電子商務公司受權使用第3364943號“”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并與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期限屆滿日期為20221231日。合同到期前,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與寧波某電子商務公司協(xié)商繼續(xù)使用涉案商標,但協(xié)商無果,雙方未續(xù)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023419日,寧波某電子商務公司要求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下架網店里所有標注涉案商標的商品,或將涉案商標更換為其他商標,表示寧波某電子商務公司會起訴沒有續(xù)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商家。2023822日、2024321日,寧波某電子商務公司兩次公證取證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經營的網店網頁內容,均顯示該網店在售服裝帶有涉案商標或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寧波某電子商務公司據此起訴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判令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賠償寧波某電子商務公司10萬元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開支費用)。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2023822日、2024321日兩次公證購買的情況,可知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超過7個月甚至一年多后仍繼續(xù)生產、銷售使用被訴侵權產品,距離2023419日中介要求龍某公司下架涉案商標相關產品之日近一年,顯然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注冊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今社會,知名商標通常以授權許可方式進行推廣使用。被授權一方應當嚴格遵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在許可期限內使用授權商標。許可期限屆滿后,則不應當繼續(xù)銷售帶有授權商標的商品,否則即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的中山市某電子商務公司即實施了此類的商標侵權行為,故此承擔了侵權責任。因此,現(xiàn)實生活中的商家應當警醒遵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高守法意識,避免陷入侵權困境。


      案例五:廣州某科技公司與某化工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RICH”和“RS”標識是否屬于商品名稱?



      基本案情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20716日,經營范圍為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化工產品銷售、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銷售、合成材料制造、合成材料銷售等,其公司外墻、展廳內展示牌、外包裝箱、產品合格證、宣傳手冊上使用了“RICH”和“RS”標識。廣州某科技公司主張“RICH”和“RS”為其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標識和商品名稱。不僅為其所獨創(chuàng),在同類商品中亦是獨有的,經過長期、持續(xù)的使用,在硅酮膠行業(yè)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某化工公司使用“RICH”和“RS”標識屬于不正當使用,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廣州某科技公司主張“RICH”和“RS”為其商品名稱,但廣州某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RICH”和“RS”為其商品名稱,且經過持續(xù)性地宣傳、使用,具有一定影響,能夠將商品來源直接指向廣州某科技公司,并足以使消費者將“RICH”和“RS”與其他硅酮膠產品相區(qū)別。故判決駁回了廣州某科技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產品、宣傳資料及外包裝中使用“RICH”“RS”標識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于“RICH”“RS”標識是否屬于當事人主張的商品名稱,是否具有一定影響,以及通過使用能否成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識。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廣州某科技公司主張“RICH”“RS”為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但該兩個標識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品名稱,是否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能否使之與特定主體相聯(lián)系,需結合該商品的銷售時間、區(qū)域范圍及相關公眾的認知等諸多因素綜合進行判斷。該案二審判決書,被評為2024年第一批全省法院“能動履職好文書”。


      案例六:廣州某電纜公司訴廣東某電纜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商標知名度可提升企業(yè)名稱知名度,企業(yè)名稱具備較高知名度后,同行業(yè)競爭者應當規(guī)避使用其中包含的通用名稱

      基本案情

      原告廣州某電纜公司成立于2009年,被告廣東某電纜公司成立于2018年,二者的企業(yè)名稱中均含有“珠江”二字。原告注冊的“花城”商標曾在被告成立前獲評為廣州市著名商標、廣東省用戶滿意品牌、廣東省著名商標。原告在被告成立前曾榮獲“AAA+中國質量信用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yè)”稱號。曾有三個案件的生效判決認定原告的企業(yè)名稱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構成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進而認定成立時間在被告之前的案外人在企業(yè)名稱中包含“珠江”字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已認定,原告與某電線廠存在一定關聯(lián),其企業(yè)名稱中的“珠江”字號與其之間已形成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原告曾向廣州市番禺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撤銷被告企業(yè)名稱的申請,該局于2022324日作出了不予支持撤銷企業(yè)名稱申請的決定。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已認定,原告的企業(yè)名稱及“珠江”字號與原告之間已形成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原告名下的“花城牌”商標獲評為廣州市著名商標、廣東省用戶滿意品牌、廣東省名牌產品,該商標具有顯著的知名度。企業(yè)的商標依附于企業(yè)存在,企業(yè)商標知名度的提高,勢必提升企業(yè)字號的知名度,故原告名下“花城牌”商標的知名度,可以佐證原告企業(yè)字號的知名度。另外,原告通過購買關鍵詞、投入廣告等方式,對其公司及產品持續(xù)進行宣傳,客觀上不斷擴大了原告企業(yè)名稱的知名度。本案查明的事實可證明原告在被告成立之前在廣東地區(qū)已享有顯著的企業(yè)知名度。雖然“珠江”二字是通用名詞,是廣東地區(qū)眾所周知的河流名稱,但原告的企業(yè)名稱具有顯著性知名度,導致在電線電纜行業(yè),被告企業(yè)名稱中的“珠江”二字比“冠纜”二字具有更強的顯著性。故被告的企業(yè)名稱客觀上容易與原告造成混淆、誤認。故而認定被告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珠江”字樣,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含“珠江”二字的企業(yè)名稱等處理,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企業(yè)的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之間存在正向聯(lián)動關系,知名商標能夠提高企業(yè)名稱的知名度。企業(yè)名稱具備顯著性知名度以后,即使企業(yè)名稱使用了通用名稱,也能夠與企業(yè)形成對應關系。此時,同行業(yè)競爭者應注意規(guī)避使用競爭對手已具備知名度的企業(yè)名稱,避免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不予撤銷被告企業(yè)名稱的行政行為,系在司法機關尚未認定被告企業(yè)名稱侵權的情況下,對被告成立時企業(yè)名稱登記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與司法機關審查被告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并非同一審查維度,故行政機關發(fā)揮行政職能的行政行為,并不當然是司法機關認定事實的依據,司法機關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作出獨立的判斷。


      案例七:德某微公司訴中某公司、張某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字號注冊為商標,并據此投訴他人及提起侵權訴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德某微公司是成立于2006年的深圳市企業(yè),2014年成為深圳市半導體行業(yè)協(xié)會會員單位,2015年至2019年期間多次獲得政府部門授予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證書,2016年銷售額為1.17億,后逐年增長,至2021年為7.8億,多個公眾號、網站在2017年至2024年期間發(fā)布的多篇文章提到“深圳德普微”“德普微”“德普微電子”系國內MOSFET大廠、驅動IC方面的頭部廠商。中某公司是成立于2020年的中山市企業(yè),與德某微公司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張某洲為該公司股東。張某洲于2021年申請注冊了第59612475號“”商標并于2022年注冊成功,于2022年申請注冊第64347955號“”商標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注冊;中某公司于2022年申請注冊第66757140號、第66735886號 “”商標,后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中某公司人員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德某微公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張某洲以其名義向德某微公司提起侵害注冊商標權民事訴訟。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德普微”作為德某微公司企業(yè)字號,在電子芯片行業(yè)具有較高知名度,中某公司、張某洲未對德某微公司的企業(yè)字號進行合理避讓,中某公司、張某洲上述申請與德某微公司企業(yè)字號相同的注冊商標并投訴、提起侵權訴訟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德某微公司合法權益,判決中某公司、張某洲賠償德某微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法官說法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要求人們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他人具有在先權利的字號注冊為商標,并據此投訴他人并提起侵權訴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權利濫用,即便行為人未將該商標用于實際生產,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八:尚某公司訴一某工作室、劉某龍、胡某洋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客戶信息可以構成商業(yè)秘密,離職后向他人披露或使用需審慎

      基本案情

      尚某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公司,業(yè)務包括國際時尚品牌貨物購銷。尚某公司對其客戶信息、訂單采取了保密措施,通過有格在線服務平臺對其客戶信息、訂單等數據進行管理,該公司不同業(yè)務員在該服務平臺的授權范圍不同,各業(yè)務員僅能在授權范圍內看到自己管理或跟進的客戶資料及相關訂單,而無法得知其他客戶資料及訂單。劉某龍于20202月入職尚某公司,胡某洋于20215月入職尚某公司,二人在入職時均書面承諾不得泄露公司經營、管理、技術秘密。后劉某龍于202210月離職,于202211月設立個體工商戶一某工作室,并利用該工作室從事與尚某公司同樣的國際時尚品牌貨物購銷活動。胡某洋于20219月離職,于202212月加入一某工作室。劉某龍、胡某洋從尚某公司離職后,利用其在尚某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客戶信息,向相關客戶聯(lián)系接觸并提出比尚某公司優(yōu)惠的報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龍、胡某洋的上述行為系不正當地使用其掌握的尚某公司經營秘密,侵害了尚某公司商業(yè)秘密,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劉某龍賠償尚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胡某洋在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作出維持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商業(yè)秘密是一種較為特殊的知識產權,其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近年來,隨著新技術、新模式、新業(yè)態(tài)快速發(fā)展,商業(yè)秘密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斷提升。作為商業(yè)秘密保護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對于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戶信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獲得,在離職后應恪守保密承諾,不得向他人披露或不當使用,否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例九:張某華、侯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真品舊貨翻新后再出售是否侵權?

      基本案情

      張某華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侯某、戴某未經“Panasonic”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以更換零部件、組裝、焊接等方式生產標有上述注冊商標的KX-FP7009CN型、KX-FP7006CN型、KX-FT872CN型、KX-FT956CN型傳真機,通過自行制作的絲印版將“Panasonic”印制在傳真機上并配上帶有上述注冊商標的配件、說明書、包裝箱進行銷售,累計數量1285臺。后公安人員將張某華、侯某、戴某抓獲,并當場繳獲上述4種型號的傳真機28臺。經中山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已銷售的1285臺及被繳獲的傳真機共價值人民幣1192650元。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張某華等人對舊的“Panasonic”傳真機用拆解、清洗、更換零部件等方式組裝成新的傳真機,并通過自行制作的絲印板將“Panasonic”印制在傳真機上。上述商品裝入外購的印有“Panasonic”的包裝箱內,并放入外購的“Panasonic”說明書,再出售給淘寶商,且上述銷售的傳真機沒有任何標識表明該商品為修復或翻新商品,顯然已構成了侵犯商標權行為,不符合商標權用盡原則的適用條件。張某華等各被告人構成侵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法官說法

      對于真品舊貨翻新后再出售是否侵權,涉及到商標權用盡的問題。商標權用盡,又稱為一次銷售、權利窮竭,是指當擁有商標權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擁有商標權的商品被受讓人再次銷售時商標權人無權禁止轉賣人(即原受讓人)繼續(xù)使用原商標標志。但商標權用盡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商標標志沒有發(fā)生變化;二是商品本身的條件沒有發(fā)生變化。因為如果商品本身發(fā)生變化,事實上商品已經不再是商標權人的商品,嚴重影響了商標權人對其商品質量的控制權,破壞了商標正常的商品信息傳遞功能,最終可能會損害商標本身的存續(xù)。在商標法中,正常的修理或者翻新雖然并不禁止,但商標商品的修理者或者翻新人必須標明其修理或者翻新的情況,如果由于未正確標示而導致修復或者翻新的商品被視為新的商品,則仍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案例十:中山市新某商標事務所訴某鎮(zhèn)政府行政處罰糾紛案

      ——商標代理機構明知委托人申請注冊商標違法仍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19916日,中國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申請了“雪容融”商標,并于9171925分公布了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及冬殘奧會吉祥物“雪容融”。發(fā)布會后兩小時,中山市新某商標事務所及其部門負責人劉某友,明知“雪容融”已被申請注冊商標和使用,仍接受他人委托,在指定項目上代理申請“雪容融”商標。該鎮(zhèn)政府遂以涉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商標違法依然接受委托”的違法行為對該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立案調查,并對該事務所作出了行政處罰。中山市新某商標事務所及劉某友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商標代理服務是一種具有較高專業(yè)性的活動,商標代理機構承擔的注意義務遠高于普通人。作為全球矚目的體育盛會,冬奧會及冬殘奧會吉祥物在全球范圍內具有極高的影響力、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中山市新某商標事務所作為專業(yè)的商標注冊代理機構,應當知道“雪容融”已被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申請注冊和使用的事實,也應當知道“雪容融”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其仍接受委托,代理申請“雪容融”商標,且一直未主動撤回或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一直持續(xù)到20206月份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屬于違法行為。某鎮(zhèn)政府在查明相關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對中山市新某商標事務所作出警告、罰款2萬元的處罰,處理結果正確。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該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專業(yè)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僅需熟知商標注冊流程,更要對各類受法律保護的特殊標志保持高度關注。“雪容融”作為奧林匹克吉祥物名稱,屬于具有重大影響力和特殊法律地位的奧林匹克標志,與商標注冊密切相關。中山市新某商標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應以其專業(yè)性對“雪容融”的性質進行充分審查與判斷,其在明知或應知“雪容融”已被申請注冊商標和使用的情況下,仍接受委托申請的行為顯然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中山市新某商標事務所所提出對“雪容融”涉及奧運會商標不知情的抗辯,難以成立。法律明確禁止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商標違法仍接受委托的行為,目的在于維護商標注冊秩序,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鎮(zhèn)政府的行政處罰決定于法有據,法院駁回商標事務所的訴訟請求。本案對商標代理行業(yè)敲響警鐘,促使其規(guī)范執(zhí)業(yè)行為,彰顯了法律的公正與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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