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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約車平臺是否應當為乘客傷殘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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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撫州法院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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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5月,高某利用滴滴打車軟件約了一輛出租車前往火車站,不料途中因司機陳某操作不當引發(fā)翻車事故,造成高某重傷。事后,經(jīng)交警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司機陳某在滴滴打車軟件上注冊時提供出租車從業(yè)資格證書是虛假的,屬無證出租。于是,高某將司機陳某與滴滴打車平臺列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擔其損失6萬元。
【分歧】
針對上述案例中,滴滴打車平臺是否應當承擔高某損失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滴滴打車平臺應當為高某的損失擔責。滴滴打車作為一個信息的提供平臺,應該對車輛的安全性能、出租車司機的營業(yè)資質(zhì)負有嚴格審查的義務,根據(jù)過錯原則,滴滴打車平臺應該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滴滴打車平臺不應當為高某的損失擔責。因為乘客高某的損失,不管是按照客運合同還是侵權責任追償,作為信息提供的滴滴打車平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管析】
針對以上案例,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乘客高某的傷殘是由于司機陳某的操作不當造成的,過錯全在陳某,而非滴滴打車平臺。因此,滴滴打車平臺對高某的傷殘結(jié)果不存在因果關系,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滴滴打車作為提供需求的網(wǎng)絡信息平臺,僅僅是方便乘客找司機、司機找乘客的橋梁和紐帶,是信息的提供者,并不是乘客與司機間客運合同的主體。所以,滴滴打車不具備客運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三、就目前而言,我國法律并未明確作出網(wǎng)約車平臺必須對注冊司機的出租車從業(yè)資格證書進行審查的要求。另外,滴滴打車平臺的司機注冊有明確的規(guī)定,僅對司機的年齡,健康狀況,駕駛證,車輛性能等進行審查,而對注冊司機是否具有出租車從業(yè)資格證書不作為審查內(nèi)容,所以,針對司機陳某利用虛假出租車從業(yè)資格證書注冊,不存在審查不嚴的問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高某的損失應由司機陳某全部承擔,滴滴打車平臺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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