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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非法使用童工出意外傷殘少年起訴獲賠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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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來源:中山日報 2015-06-05 第 744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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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單位或個人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少年發(fā)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我市一家水晶店老板胡某就因此得不償失,在雇用少年阿航工作幾個月后,阿航因工骨折,胡某后被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二法院通報了該案的一審判決,胡某的店鋪不僅因童工受傷事故后經營不善而注銷,他還被判賠阿航6萬余元。 >>>案情回顧<<< 個體戶非法雇用童工少年傷殘索賠12萬元 2012年,個體戶胡某將剛滿15歲的阿航招聘進其經營的水晶店工作。阿航入職工作四個月后,就因工作原因骨折受傷即往醫(yī)院治療。阿航受傷后,胡某向他出具了承諾書,承認阿航是他的員工,同意每月提前一個月支付阿航的工資1800元至阿航康復為止。 阿航第一次住院49天出院后,醫(yī)囑建議休息半年。胡某為其全額支付了醫(yī)療費及出院半年后的工資10800元。2013年底至2014年初,阿航因取出骨折內固定又住院19天,產生醫(yī)療費共7188.3元。這次,阿航出院的醫(yī)囑是不適隨診及出院二周內扶雙拐不負重行走。 事后,阿航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調查認為,阿航受傷時未滿十六周歲,屬于童工,個體戶胡某經營的水晶店雇用童工造成傷殘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人社局決定不予受理阿航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 隨后,阿航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但仲裁裁決胡某僅需向他賠償住院期間的各項費用共計18000余元。阿航不服該裁決,后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訴訟,向胡某索賠12萬余元。 >>>法院判決<<< 男子屬非法使用童工被判擔一次性賠償金 該案開庭時,胡某沒有作任何答辯,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這起意外發(fā)生后,胡某的店鋪也經營不善,后來注銷。市第二法院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阿航的傷殘等級作出鑒定,結果認定為阿航屬九級傷殘。 市第二法院經審理認為,阿航是胡某經營的水晶店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且受傷時未滿十六周歲,胡某經營的水晶店屬于非法使用童工。因此,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胡某應給予阿航的賠償包括在住院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其中阿航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 依據 《勞動能力鑒定書》顯示阿航為九級傷殘,法院遂依法判決胡某應支付其一次性賠償金44478元及住院期間及出院后治療期間的生活費4617.39元、兩次住院期間的護理費6150元、兩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665元及醫(yī)療費7188.3元,合計63098.69元。 >>>法官說法<<< 嚴禁企事業(yè)單位等招用16歲以下童工 市第二法院民五庭庭長胡圣開介紹說,非法使用童工的案例在我市不多。涉嫌違法使用童工的一般在技術門檻較低的包裝、玩具、電子、食品等小作坊企業(yè),或用工需求較多的餐飲、洗車、加工、制造等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yè)。 胡圣開庭長提醒,《勞動法》意義上的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均嚴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yè);禁止不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yè)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如果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可能要面臨罰款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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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報記者張房耿通訊員鐘春連圖/美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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