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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上傳他人圖片 網站不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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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8 來源:中山商報 2012-08-28 第 2550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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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在網絡上使用別人的作品是網友經常做的事,這一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尤其是網站經營者是否應為此承擔責任?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項判決告訴我們:網站的責任應以其有過錯為先決條件。 許某是一家?guī)づ窠洜I部的業(yè)主。據他介紹,為了更好地宣傳產品,他用數(shù)碼相機將自己設計生產的帳篷拍攝了圖片,并將其上傳到自建網站上宣傳。2008年5月初,許某發(fā)現(xiàn)我市一家科技公司經營的網站上掛有他的產品圖片及產品宣傳內容,遂要求產品宣傳者張某立即刪除這些圖片,張某卻一直沒有刪除。于是,許某又要求科技公司對張某的侵權圖片進行刪除,該公司稱其對會員圖片只是管理義務,是否侵權與其無關。 許某認為,張某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科技公司未對張某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進行核實,對其發(fā)布的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未作一般義務審查,致使侵權持續(xù)和擴大,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于是請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許某是訴爭廣告信息及圖片的作者,同時認為其主張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在對拍攝對象、取景、拍攝角度、光線應用、畫面布局等方面的選擇上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能夠達到作品所要求的最低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可以認定為作品。但對于許某主張著作權的一段廣告信息,其內容的前半段主要是對其經營的產品作出的簡單列舉介紹,后半段是商家較為常用的廣告宣傳用語,該段信息未能體現(xiàn)許某為此付出了創(chuàng)造性的智力勞動,其中所體現(xiàn)的智力創(chuàng)造性過于微不足道,未能達到作品對獨創(chuàng)性的最低要求,故該段廣告信息不應作為作品予以保護。 法院認為,科技公司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商,沒有監(jiān)控網絡的能力和義務,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本案中,該公司已在《服務條款協(xié)議》中向在其網站上注冊的用戶告知,上傳的資料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權利,已履行了相關的告知義務。此外,在本案庭審之日前,沒有證據顯示許某已向該科技公司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證明及著作權權屬證明,應視作許某在此日期之前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由于在庭審之前該公司經與涉嫌侵權照片的上傳者聯(lián)系無果后主動刪除了涉嫌侵權的照片,應認定該公司并不存在過錯,故對許某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等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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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兵 通訊員周祖龍?zhí)障闱?!-- 作者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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