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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為上網持刀威逼家人獲緩刑 一年內禁入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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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3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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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去網吧上網打游戲,中山一名17歲的重慶籍少年竟然持刀威逼家人,搶劫錢財。昨天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這名少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為了防止其再犯,法官發(fā)出禁止令,這名少年犯一年之內不得進入網吧,否則將撤銷緩刑,收監(jiān)服刑。據了解,這是中山法院首次發(fā)出禁止令。 案情回溯: 持刀威逼兩個弟弟 據法院介紹,被告阿樂(化名)10歲時父親去世,母親到上海打工。因無心上學,阿樂早早輟學,去年4月9日,他因犯盜竊罪被湖北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判刑10個月,去年10月11日被釋放后,阿樂來到中山坦洲鎮(zhèn)投靠叔父。叔父遂在中山一工廠給他找了份工作,但他成天沉迷于網吧打游戲,無心工作。 法院查明,今年1月20日11時許,由于沒錢打游戲,17歲的阿樂來到叔父家中,當著11歲的堂弟小明和10歲的表弟小樂的面搜到4500元,在他正準備離開時,被兩個弟弟攔住。 阿樂為了脫身,遂來到廚房拿著一把菜刀威脅兩個弟弟。此刻,房東正好聞訊趕來,急忙將事情通知其叔父。 叔父打電話給朋友余某,讓他跟著房東一起去查看。阿樂見有二人來干預,只好將3400元歸還小明,但趁小明數錢時,偷偷地拿了1100元逃離現場。 拿到錢后,阿樂立即跑到網吧上網、打游戲。同年1月21日下午3時許,警方在網吧內將阿樂抓獲,發(fā)現他身上只剩下360元,其他均被他打游戲花掉了。 禁止令: 一年內不得進網吧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阿樂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被告人阿樂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00元。 鑒于阿樂犯罪是因為沉迷上網,為了防止其再犯,法官還發(fā)出“禁止令”,禁止阿樂一年內進入網吧。 據介紹,這是中山法院第一次發(fā)出禁止令,其根據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條第二款及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BR> 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胡佑亮介紹,“禁止令”不是一種新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zhí)行監(jiān)管措施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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