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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強奸女同事 如實供述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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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6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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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事胡某喝醉酒,男子陳某趁單獨送她回宿舍之機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案發(fā)后陳某雖未自首,但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案情。昨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宣判,因陳某坦白交代罪行,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有關規(guī)定,陳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據(jù)了解,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在全國施行以來,中山市首例適用該條款判決的案件。 2010年9月1日凌晨零時許,陳某與胡某及其他兩名同事在古鎮(zhèn)鎮(zhèn)某物業(yè)大樓六樓樓頂喝啤酒,后陳某見胡某圓喝醉酒,遂扶胡回宿舍,行至該大樓五樓某燈飾廠電梯口處時,陳某趁胡某醉酒無力反抗之機,強行與胡某發(fā)生性關系。案發(fā)當日,胡某及其朋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9月2日晚11時許,被告人陳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2011年5月5日,這起案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宣判,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婦女醉酒之機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鑒于陳某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故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今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國人大通過,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如實交待罪行可從輕處罰的條款。據(jù)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楊志凌介紹,被告人陳某雖于案發(fā)后向胡某的朋友承認了強奸胡某圓的犯罪事實,但并未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也不知道胡某圓報案,不能認定自首,但歸案后坦白交代罪行,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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