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后,車主劉某讓張某頂包實際駕駛員李某報案,車主劉某能否向保險公司索賠車輛損失保險費?近日,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糾紛案,駁回了原告車主劉某的訴訟請求。 2020年7月21日,劉某在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車輛購買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其中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2萬余元。2021年2月7日16時,持有駕駛證的李某駕駛該汽車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撞到路邊山坡,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劉某讓張某頂替實際駕駛員李某處理事故相關事宜。另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車主劉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車損17萬余元。劉某訴稱,事故車輛購買了相應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fā)生后,車主及時向保險公司和交警報了案,并對事故車輛作了鑒損。 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存在駕駛員頂包的情況,且被保險人未如實陳述事故原因,未履行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按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故保險公司拒賠車輛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雙方均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在事故發(fā)生后,車輛駕駛人有義務保護現(xiàn)場,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向保險公司和交警謊報駕駛員,隱瞞重要事實和情節(jié),致使交警未對實際駕駛員進行精神狀態(tài)核實,且未能根據實際駕駛員的情況作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檢查,該行為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法院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保險索賠應依法依約 當被保險人遭受了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但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險法第五條規(guī)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一方面,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都應當本著真誠善意的態(tài)度,講真話、辦實事、守承諾,做到不欺不詐、合法合規(guī)。本案中,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車主劉某向保險公司和交警謊報駕駛員,隱瞞重要事實和情節(jié),就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另一方面,劉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了保險合同,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案中,劉某在事故發(fā)生后謊報駕駛員行為,屬于合同約定的“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情形,故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妥善保護好現(xiàn)場,及時向保險公司和交警報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實際駕駛員應配合做好是否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檢查,以免引起索賠保險費被拒的矛盾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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