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資質的工人與裝修公司簽訂的水電安裝合同為無效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人是否仍有權要求裝修公司支付工程價款?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19年10月31日,貴港某裝飾公司與無施工資質的黃某就某酒店的水電及熱水系統(tǒng)安裝勞務分包事宜,簽訂《水電安裝合同》。合同簽訂后,黃某依約進場進行施工,施工完成后交付業(yè)主使用。自2021年2月9日起,黃某通過微信多次向貴港某裝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某催討工程款,后覃某陸續(xù)向黃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截至2022年11月30日,貴港某裝飾公司尚欠黃某7.38萬元。黃某經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貴港某裝飾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7.38萬元,并賠付逾期付款利息。 港北法院審理后認為,貴港某裝飾公司與黃某簽訂的《水電安裝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的承包內容,應確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1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shù)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本案中,貴港某裝飾公司將案涉水電安裝工程的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相關建筑業(yè)企業(yè)勞務分包資質的個人,雙方為此簽訂的《水電安裝合同》,依法應認定無效。由于黃某已經依約施工并完工交付業(yè)主使用,根據(jù)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向貴港某裝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某發(fā)送微信信息追討截至2022年11月30日尚欠的工程款,貴港某裝飾公司并未提出異議,現(xiàn)黃某請求貴港某裝飾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于法有據(jù)。 貴港某裝飾公司未及時向黃某支付工程欠款,黃某據(jù)此要求貴港某裝飾公司支付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由于雙方并未就欠付的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進行約定,故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綜上,港北法院依法判決貴港某裝飾公司向黃某支付工程款7.38萬元及利息損失。一審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現(xiàn)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質量關乎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故而建筑工程的施工需要專業(yè)的技術和管理能力,因此,我國法律要求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才能承接相關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 本案中,黃某并無施工資質,其與貴港某裝飾公司簽訂的《水電安裝合同》應為無效合同。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雖然合同無效,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第26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但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發(fā)包人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且承包人有權請求發(fā)包人支付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 本案中,案涉項目已經施工完畢并交付業(yè)主使用,可以視為竣工驗收合格,則黃某有權向貴港某裝飾公司請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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