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安全理念深入人心,代駕服務已成為有車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然而,代駕引發(fā)的法律糾紛也日益涌現。若代駕司機在代駕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后,能否向代駕司機和代駕公司追償呢? 2024年8月的一個夜晚,趙某飲酒后不便駕車,遂通過代駕平臺下單代駕服務,由王某代駕趙某的車輛,目的地為某小區(qū)。王某駕駛車輛進入小區(qū)后,撞到了樓棟墻面及水管,事故造成車輛及水管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案涉車輛送至維修公司進行維修,車輛的保險公司對該車輛進行了定損,并支付了相應的維修費用。后案涉車輛所有人趙某將追償相應損失的權利轉讓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向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提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訴訟,要求王某及其所屬代駕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12800元。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首先,在代駕服務法律關系中,王某作為代駕方提供代駕服務、獲取報酬,雙方之間僅構成松散的、個別的交易合同關系,王某也并不屬于趙某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保險公司在作出保險賠付后,有權基于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王某行使代位求償權。 其次,王某系在尋找車位停車完畢之前單方操作將平臺派單終結,但就代駕服務本身而言,是需要將顧客送至指定目的地并將車輛停放在合適位置,整個代駕行為才結束,故王某駕駛案涉車輛在停車完畢之前,其代駕行為并未結束,仍系履行代駕服務。 再者,王某與代駕公司之間簽訂了《兼職代駕合作協(xié)議》,明確約定了王某需接受代駕公司的監(jiān)督、指導和管理,遵守代駕公司發(fā)布的服務管理規(guī)范和安全駕駛準則,在接單過程中須裝備齊全(穿著工服、佩戴頭盔等)等權利義務??梢哉J定,王某與代駕公司之間為雇傭關系,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于王某執(zhí)行代駕職務過程中,屬于職務行為,王某履行職務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由用人單位即代駕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代駕公司向保險公司賠付保險理賠款12800元。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被告代駕公司及時履行了付款義務,此案結事了。 法官提示 如今代駕業(yè)務越來越普遍,難免會出現意外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論自駕或是代駕,交通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如若發(fā)生交通事故,消費者需要及時尋求法律幫助,合理劃分責任范圍,準確確定責任主體,及時彌補自己所受的損失。代駕公司應當履行代駕服務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內部管理,明確要求代駕人員要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并及時妥善處置突發(fā)情況,確??蛻舻娜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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