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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遭前男友騷擾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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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 來源:中山日報 2012-10-10 第 6477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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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和男友分手后,對方竟通過發(fā)短信、貼大字報等方法對其騷擾甚至侮辱。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了市第二人民法院東鳳法庭審理的一宗名譽權糾紛案件,被告李桂(化名)被判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阿梅(化名)名譽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提出分手后遭前男友騷擾、侮辱 年近四十的阿梅離婚后獨自帶著女兒生活,承包出租屋進行轉租經營。2010年,阿梅認識了年紀相近的老鄉(xiāng)李桂,李桂謊稱自己未婚,雙方遂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一起居住并經營出租屋。 2011年春節(jié),李桂返回老家過年,回中山不久后,阿梅發(fā)現李桂原來已有老婆子女,于是提出分手,但李桂堅決不同意。此后,李桂不停打電話,幾乎每天都發(fā)送幾十條短信騷擾阿梅,不少短信的內容不堪入目。 阿梅選擇了默默忍受,但李桂的行為越來越過分,經常趁半夜用黑油漆潑阿梅房屋的門、墻,又用磚石砸、用腳踢阿梅的門。此外,李桂還在出租屋外墻、附近電線桿上貼大字報對阿梅進行人身侮辱,他甚至騷擾到阿梅女兒的學校,連其的名字一起貼在電線桿上,影響到其女兒的正常學習。 公安機關認為李桂貼大字報的行為對阿梅造成不良影響,對其行政處罰300元。 ■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2萬元 此后,阿梅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庭審中,李桂否認書寫了該大字報,但承認收到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交付300元的罰金。李桂辯稱矛盾的起因是在同居時被阿梅訛詐了8000元,阿梅一直不還給他,也沒有寫借據。而阿梅則聲稱錢是李桂在同居期間交付的生活費。 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桂已婚而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應予譴責,李桂在阿梅居住的出租屋外墻及附近電線桿上書寫多條侮辱、誹謗阿梅的語句,文字內容存在貶損性,丑化了阿梅的人格,對阿梅造成精神壓力和傷害,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的法律后果,侵害了阿梅的名譽權。若李桂認為其被阿梅騙錢可循合法途徑解決,其采取了過激的不當行為應該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決,被告李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阿梅名譽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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