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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遺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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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5 來源:中山商報 2011-07-05 第 2135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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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父過世時遺贈給自己一套房產(chǎn),卻遭到多位叔叔和姑姑的反對。該遺贈是否有效?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宗判決表明,遺贈是否有效,除了遺囑本身符合法定要件外,還需受遺贈人在得知死者死亡兩個月內(nèi),明確表示接受該項遺贈。
彭某龍是死者彭某榮的侄兒。2008年5月8日,在民眾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兩位法律工作者的見證下,彭某榮立下遺囑一份,將其名下的房地產(chǎn)遺贈給彭某龍。次年1月13日,彭某榮去世。但是,彭某龍在繼承該房產(chǎn)時卻遭遇到彭某榮的幾個兄弟姐妹的反對。無奈之下,彭某龍于2010年6月1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上述房地產(chǎn)歸其所有。 市中院終審時認為,彭某龍雖然不是彭某榮的法定繼承人,但彭某榮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chǎn)贈與彭某龍,該遺贈符合法定形式,這種遺贈行為成立。對此,當事雙方也無異議。雙方的爭議點在于,根據(jù)《繼承法》,受遺贈的人應(yīng)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而彭某龍早在2008年5月8日就知道了彭某榮簽署的遺囑,但直到2010年6月11日才通過起訴表示接受遺贈,這是否超過了法定期限?是否可以認為彭某龍已經(jīng)放棄遺贈? 彭某龍在二審時提供的證據(jù)表明,在彭某榮去世一個月內(nèi),他曾到民眾鎮(zhèn)國土分局辦理過過戶手續(xù),只是由于國土部門對相關(guān)證件性質(zhì)有不同認識,導致過戶未成功。但此舉足以說明彭某龍已經(jīng)明確表示接受此遺贈。 市中院認定,受遺贈的時間不應(yīng)理解為立遺囑的時間,因為遺囑的成立是以立遺囑人的死亡為前提。在立遺囑人尚活在世間時,受遺贈人對是否接受遺贈作出任何表示都是沒有意義的。 本案中的相關(guān)證據(jù)表明,彭某龍已經(jīng)在法定有效期內(nèi)用行為表示了其接受遺贈,所以,彭某龍請求確認房地產(chǎn)歸其所有的要求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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