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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成功審結首宗因不服中山海關對侵權出口商品的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支持了海關依法行政。日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2009年10月25日,原告福州益融進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中山市順通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中山海關申報出口風扇調速器一批。海關查驗時發(fā)現(xiàn),上述申報出口的12000個風扇調速器上標有“CDL SMT”字樣標識,而“SMT”及圖形商標已由權利人TMT公司在國家商標局依法注冊并在海關總署備案,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家用吸塵器、調速器等。福州益融公司無法提供合法使用標有“SMT”及圖形商標的證明,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chǎn)權。中山海關遂于11月2日依法扣留上述侵權嫌疑貨物。 中山海關經(jīng)調查,認為福州益融公司未經(jīng)商標權人TMT公司許可出口標有“CDL SMT”字樣標識的上述風扇調速器,該行為已侵犯TMT公司“SMT”及圖形商標專用權,遂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沒收侵權貨物及罰款人民幣7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福州益融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益融公司認為,其產(chǎn)品使用的“CDL SMT”標識與第三人的注冊商標“SMT”及圖形商標存在明顯區(qū)別,二者不屬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請求撤銷被告中山海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告出口的風扇調速器是屬于“SMT”及圖形注冊商標的第9類保護范圍,二者為相同商品。從圖樣上看,“CDL SMT”與“SMT”及圖形商標的主體為字母、圖形二者組合形式、位置排列、字形字體等方面除“CDL”外均相同。由于原告產(chǎn)品“CDL SMT”標識與TMT公司“SMT”及圖形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主要設計要素也相似,當二者均實際使用時,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應當認定原告標注“CDL SMT”標識的產(chǎn)品是侵犯TMT公司“ SMT”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chǎn)品。 法院認為,中山海關對福州益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據(jù)此,作出了維持中山海關對益融公司行政處罰決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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