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港口鎮(zhèn)某中學的兩名離職教師因績效獎金問題將校方告上法庭。校方的理由是學校制度明確規(guī)定,合同期內(nèi)主動離職者不能參與績效獎評定。績效獎金算不算薪酬?校方這一做法是否合理?3月2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這兩起教師勞動合同糾紛的終審判決。 學期結束后離職,兩教師被扣績效獎金 吳女士和何女士(均為化名)曾是港口鎮(zhèn)某中學的教師。 2015年7月1日和10日,吳女士與何女士先后向校方申請辭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但是,兩人都發(fā)現(xiàn)學校并沒有給她們支付該學期的績效獎。吳女士被扣3716.07元,何女士被扣4900元。“我們完成了該學期的教學工作,為什么不能拿績效獎?”兩名離職教師隨后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被駁回后,她們在2016年6月起訴到市第一法院,要求校方支付績效獎金。 校方承認兩名老師的績效獎金金額,但表示根據(jù)學?!督逃芾碇贫取分小瓣P于教職工績效獎評定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合同期內(nèi)主動辭職者不能參與績效獎評定?!皟擅蠋熀蛯W校的勞動合同都是簽訂到2017年7月31日,績效獎評定目的是激勵教職工創(chuàng)造佳績,合同期內(nèi)辭職者已經(jīng)沒有激勵的必要性。” 薪酬包含績效獎金 校方終審被判支付 績效獎金究竟是不是工資的一部分?市第一法院認為,雖然校方和兩名老師的聘用合同沒有規(guī)定勞動報酬包含績效獎的事項,但是教職工薪酬方案中有關教職工薪酬構成的規(guī)定,績效獎是教職工薪酬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法院一審認定兩教師的薪酬包含績效獎。 那么,兩名教師在合同期內(nèi)辭職可否參與績效獎評定?法院認為,吳女士和何女士作為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和福利的權利,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而且,該學校的績效評定時限為每學期末評定一次,因此學校應當支付她們相應的績效獎金。法院一審判令學校支付吳女士3716.07元,支付何女士4900元。校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市中院近日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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