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居間合同糾紛的終審判決:購房者戴先生購房為省傭金,與兩家中介公司簽合同購買同一套房產(chǎn),卻要付出兩份中介費。 2016年3月,戴先生看中了火炬開發(fā)區(qū)王先生的一處房產(chǎn)。戴先生支付一萬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成交價的3%作為中介服務(wù)費,合計12990元。 沒過幾天,戴先生卻又與另一家中介公司簽約買下了王先生那套房。對此,戴先生解釋稱,賣家王先生將房屋的信息分別給了兩家中介公司,戴先生和前面的中介公司簽約后,發(fā)現(xiàn)后者收取的中介費才5000元,比前者低了一大半。在這種情況下,戴先生與王先生選擇了后者的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完成了房產(chǎn)交易。 房子順利買下來了,但麻煩也隨之而來。隨后,先前簽約的中介公司將戴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中介費將近1.3萬元。法院一審判令,戴先生向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及相應(yīng)利息,該案一審判決后,戴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訴,近日被市中院終審駁回。
以案說法 書面合同簽字蓋章后即成立 案件承辦法官介紹,中介公司和戴先生、王先生夫婦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戴先生要不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務(wù)費的前提。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中介公司和戴先生,王先生夫婦都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時候,合同已經(jīng)成立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426條規(guī)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這一法律條款并沒有規(guī)定合同生效為支付報酬的前提條件。因此,戴先生有沒有向王先生夫婦支付一萬元定金,并不影響居間合同的成立,它只是決定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至于房地產(chǎn)實際在哪一家中介公司服務(wù)下完成,是戴先生自主選擇的結(jié)果,不能以此作為拒絕支付中介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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