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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偵探請求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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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9-18 第 682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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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腦冷靜、洞察力敏銳、邏輯推理能力強……從19 世紀末的福爾摩斯到20 世紀90年代的柯南,人們印象中的“私家偵探”這一職業(yè)顯得神秘而兇險。然而現實生活中,真實的私家偵探們卻并非那么光鮮,私家偵探在國內仍屬于不被允許的職業(yè)。昨日上午,中山首例非法獲取公民信息案在市第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華被指控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及身份證罪,他經營的“中山市聯邦調查事務所”被查出非法獲取1.2 萬余條公民信息。李某華對這一犯罪數量作出辯解,該案擇日宣判。 ■從國企下崗后承辦私家偵探所 昨日上午,48 歲的李某華戴著手銬,被法警押進法庭。看見旁聽席上坐滿的旁聽人員,李某華小聲地向法官詢問,希望案件不公開審理。“我做的事,怕傳到社會上,對我家人產生不好的影響?!庇捎诶钅橙A不符合不公開審理的條件,他的這一口頭申請被法官駁回。李某華聽后悻悻而坐。 李某華1965年出生,上世紀八十年代獲得了大專文憑。憑借高學歷,他曾在中山市一家國有企業(yè)任職。早年間下崗后,李某華自己開辦了一間小的貿易公司。照李某華的說法,中山市聯邦調查事務所是他的一個親戚開辦的。2010年初,他的親戚要趕回老家結婚,就讓他幫忙打理事務所。 當年農歷春節(jié)過后,李某華的親戚沒有回到中山,他就把事務所接了下來。李某華先后招聘了周某輝(另案處理)等人,以每宗收取7000元至3萬元不等的價格從事婚外情調查和個人信息調查。 ■非法獲取1.2萬余條公民信息 2012年底,警方在日常巡查中發(fā)現,中山市聯邦調查事務所存在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換取利益的行為。警方立案偵查發(fā)現,李某華等人通過秘拍、跟蹤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還以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價格在網上購買被調查人信息。 今年1月14日,李某華與周某輝在廣州番禺區(qū)被民警抓獲。警方在李某華的車內繳獲了秘拍設備、跟蹤器和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材料。同時,民警還在李某華身上搜出一張名叫吳和平的身份證,以及一本偽造的執(zhí)業(yè)律師證。 李某華在昨日回答公訴人提問時表示,偽造的身份證和律師證,都是他通過家門口墻上的牛皮癬廣告聯系制作的,目的是有客戶向他咨詢業(yè)務時,出示執(zhí)業(yè)律師證會讓他顯得更“權威”些。 警方調查發(fā)現,李某華的事務所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通過非法途徑查到被調查人的個人信息,其中包括被調查人外出的航班、酒店等信息,甚至包括被調查人在四川、湖南、浙江等外省的出行信息等,共計12000余條。 ■非法獲取信息數并非經營三年所得? 在昨日庭審現場,李某華對公訴人提出的12000余條公民個人信息提出辯解。他稱,這些信息存放在公司電腦里,也包含了前任負責人經營期間獲取的數量,因此不應全部記在他的頭上。 對此公訴人則表示,李某華沒有舉證哪些數據是2010年以后的;此外,李某華是中山市聯邦調查事務所的負責人,不管這些個人信息是何時的,公司都可以隨時把這些信息賣出去牟利。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華結伙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并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偽造居民身份證,應數罪并罰。鑒于李某華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該案擇日宣判。 以案說法 非國家偵查機關不得秘密獲取公民信息 記者了解到,這起案件是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以來,中山首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個案。這一罪行是如何定性的?據中山市法學會秘書長季理華介紹,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重要的犯罪構成要件是獲取個人信息的非法性。 這起案件中,李某華所負責的調查事務所沒有合法的資質,采用偽造身份證和律師證、以及秘拍、跟蹤等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難以保證所獲取的公民信息不被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對公民的人身、財產等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威脅,危害后果難以預料。相對于其他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私家偵探在目標上針對某個具體的個人,會給公民個人及親屬帶來更加嚴重的不安全感。 記者了解到,私家偵探所涉足的偵查權按現行法律規(guī)定,仍屬于國家專門機關行使的權力,民間組織不能涉及。此外,從事調查業(yè)務的私家偵探,其機構本身的合法性(拿不到營業(yè)執(zhí)照)、調查取證的合法性(很多時候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都存在疑問。 針對李某華通過網上購買公民信息這一現象,季理華建議金融、電信、醫(yī)院等公共服務部門也應該在公安機關取證時積極配合,及時提供證據。同時,這些部門應加強內部管理,防止一些犯罪分子與內部人員相互勾結,導致用戶資料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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