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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駁回訴求維持行政罰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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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9 來源:人民法院報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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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首例持騙取的中國護照入境被查處后起訴上海機場邊檢站的行政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并維持對原告罰款2000元的具體行政行為。
13年前,他叫薛成平,浙江青田人。2000年其在蛇頭帶領下持中國護照經(jīng)匈牙利、奧地利非法進入德國,后其護照被蛇頭收走。為達到永久居留的目的,薛成平易名薛春云,編造出生地為貴州,并以此申領了德國難民護照和居留證。
2007年,薛成平思鄉(xiāng)情切,然而,憑德國難民護照卻不能回國。為了申請中國護照,薛成平托人在青田縣將戶籍資料“曾用名”一欄加入“薛春云”字樣,以期與德國居留證姓名一致。2009年,又托人在陜西另建戶籍,姓名直接登記為“薛春云”,出生地為“陜西省”。同年,他以薛春云的身份向中國駐德國大使館申領中國護照,然后特意將中國護照上的出生地改為貴州,以期與德國居留證上的出生地一致。
不過,就是這一改弄巧成拙,讓他露出了馬腳。2013年1月,薛成平從浦東國際機場入境時,上海機場邊檢站民警發(fā)現(xiàn)他的口音與護照上的“貴州”差別較大,經(jīng)進一步詢問取證,邊檢站認定其持用的中國護照系無效證件,故對護照進行了收繳,并罰款2000元。
薛成平不服,向上海邊檢總站提起行政復議,但未獲支持。之后,其將青田戶籍上的姓名變更為“薛春云”,并以此身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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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上海機場邊檢站出示原告對違法事實的簽字確認件。其上記載,姓名為“薛春云”、出生地為“貴州”的中國護照上的身份信息為虛假,持該護照入境的行為構成非法入境。被告認為,其收繳護照和罰款的決定系依職權作出。
薛春云則認為,被告僅有權對護照進行檢查,至于戶籍審核,是公安部門的職責。在公安部門未認定戶籍虛假的情況下,邊檢站作為護照檢查機關確認原告身份虛假,是越權行為。同時,邊檢站既收繳中國護照,又處2000元罰款,違背了一事不再罰原則,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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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法官■
法官審理后認為,從法定職權看,根據(jù)《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有關規(guī)定,被告上海機場邊檢站有查驗核準入境證件的法定職權;對持用無效證件入境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被告對原告用于實施違法入境行為的工具應予收繳。而依據(jù)護照法有關規(guī)定,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被簽發(fā)機關宣布作廢的護照無效。
從執(zhí)法程序看,被告在辦理旅客入境邊檢手續(xù)工作時,發(fā)現(xiàn)原告身份與其所持用的中國護照身份信息不相符,即進行了核查,在原告填寫《簡要案情》格式化表格,依法立案及調查取證后,被告認定原告實施了持用騙取的無效出入境證件入境的違法行為,對護照予以收繳,并罰款2000元,依據(jù)充分,程序合法。
從事實認定看,原告持用中國護照上所載“姓名為薛春云、出生地為貴州”的身份信息并不存在,其以此虛假身份騙取護照入境,被告僅依職權對該護照作出收繳決定,并未對原告案發(fā)時同時擁有的兩個戶籍身份作出任何具體行政行為,故并不存在原告所稱之越權行為。
對于一事不再罰,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是指“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被告并未對原告作出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原告對該條款理解有誤,該訴訟理由不成立。
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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