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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人大代表違規(guī)驗收工程 涉嫌玩忽職守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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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0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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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巴馬瑤族自治縣原那社鄉(xiāng)人大代表、鄉(xiāng)人大副主席韋騰飛因之前在發(fā)展與改革局任職時,在單位領導的指使下未到實地驗收的情況下簽署工程驗收意見,導致尚未達到合同要求的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給國家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45萬余元,被該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2013年7月9日上午,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1月初,巴馬瑤族自治縣發(fā)改局(發(fā)展與改革局)根據(jù)《河池市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關于下達河池市2010年財政預算內以工代賑計劃的通知》文件精神,決定實施該縣那社鄉(xiāng)東烈村達西至弄鳳、可高屯道路以工代賑工程。在該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尚未出具該工程的評審結論的情況下,時任該縣發(fā)改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的黃前衛(wèi)利用其分管以工代賑交通項目之便指使其侄子黃開揮于2012年12月21日與發(fā)改局簽訂了道路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該工程總造價796000元,工程總工期6個月,2011年6月22日竣工。簽訂合同的次日,黃開揮便冒用馬旺的名義將該工程轉包給那社鄉(xiāng)東烈村黨支部書記黃英,約定工程總承包價30萬元(含保險費、不含稅金),由黃英包工包料,超支不補,不足部分由群眾投工投勞解決。簽訂合同后,黃英即組織弄鳳、可高、弄浪、弄騰四個受益屯群眾投工投勞修建達西至弄鳳、可高道路,至2011年12月,由于資金困難,黃英不再購買炸藥、雷管等爆破物資投入修路,隨后群眾也相繼停工。但2011年7月25日,黃前衛(wèi)便以業(yè)主單位縣發(fā)改局的名義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在黃前衛(wèi)的指使下,由本單位工作人員被告人韋騰飛及其他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的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在沒有實地驗收的情況下,就在竣工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認可,導致該工程尚未達到合同要求便得以驗收、結算,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456200元。經(jīng)鳳山縣交通運輸管理局鑒定,那社鄉(xiāng)東烈村達西至弄鳳、可高道路總體質量未達到合同要求。案發(fā)后,公訴機關已追回不當支付的工程款35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騰飛代表國家從事公務活動過程中,即在以工代賑道路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到實地驗收的情況下就簽署驗收意見,導致尚未達到合同要求的項目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算,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456200元。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被告人韋騰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控辯雙方只就影響量刑的情節(jié)以及量刑幅度提出充分的意見建議,整個庭審過程歷經(jīng)了1個多小時,隨后,法官宣布休庭,另行擇日宣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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