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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多次被盜,找房東理論遭否認,房客苦于無證據(jù),便偷偷地在承租房屋內(nèi)安裝了攝像頭,最終鎖定行竊的竟是房東。2013年6月18日,黑龍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盜竊租戶錢財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鄭春生有期徒刑徒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8000元。
被告人鄭春生(化名)系虎林市人,住在虎林虎林市虎林鎮(zhèn)一棟樓二室一廳的房子。為了節(jié)省,她把其中一室租給了被害人吳鳳英(化名)一家三口人居住。白天,兒子上小學,被害人吳鳳英夫婦二人就靠為一些商店送貨來謀生,晚上回來居住。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11日期間,被告人鄭春生趁其租戶吳鳳英一家不在家之機,將吳鳳英家門鎖卸下,分五次盜竊吳鳳英放在衣柜內(nèi)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9100多元。其中前四次,每次盜竊1000元或2000元不等。最初,被害人吳鳳英懷疑自己記錯了錢數(shù),再后來發(fā)現(xiàn)錢確實少了,被盜了。問房東,房東說可能是被害人自己記錯了錢數(shù)。吳鳳英因苦于沒有被盜證據(jù)而未報案,直到第四次少錢,被害人才決心購買一攝像頭,并安裝在自己租住的房間內(nèi)。
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鄭春生抱著僥幸心里再次將被害人吳風英家門鎖卸下,并盜走2100多元。當晚吳鳳英回來后,發(fā)現(xiàn)錢再次少了,于是迅速觀看監(jiān)控器,發(fā)現(xiàn)是房主鄭春生所為,于是找到鄭春生理論,要求賠償五次被盜的錢共計9100多元,但被告人當場否認前四次系其所為。一氣之下,被害人吳鳳英選擇了報案。同日,被告人鄭春生被公安機關抓獲。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鄭春生主動承認全部盜竊事實,并將財款全部返還給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春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鄭春生當庭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贓物已返還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實際經(jīng)濟損失,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鄭春生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判決,對鄭春生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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