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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太過嚴厲了。”一位母親的喃喃自語揭開了一場學生狀告母校案件的序幕?!案兄x法院給了我兒子一次機會,他再也不會犯這樣的渾錯了?!蓖瑯邮沁@位母親的話將這場行政官司一審劃上了一個句號,同時也給輟學在家的大學生龍某的未來帶來了一絲曙光。4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吉安市首例大學生狀告母校的行政教育維權案,以被告某大學在作出開除原告龍某學籍決定時,認定“嚴重舞弊”主要證據(jù)不足、處分程度不當、處理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撤銷了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對原告龍某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
原告龍某原系被告某大學的一名大三學生,在校時表現(xiàn)良好,不僅是校學生會干部,而且多次獲得校內外嘉獎。2012年6月16日,參加全國英語四級考試時,原告被監(jiān)考老師發(fā)現(xiàn)攜帶橡皮型電子接收器,并處于開機狀態(tài)。6月29日,原告被學校開除了學籍。原告不服,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了申訴,但申訴處理委員會維持了該結果。原告又向省教育廳申訴。8月16日,江西省教育廳維持了被告的處分決定。原告以學校開除學籍處分過于嚴厲,處分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將母校起訴至法院。
被告某大學認為,某大學在處理原告舞弊事件的過程中沒有實體和程序上的錯誤,被告依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本?!秾W生違紀處分辦法》的規(guī)定對原告作出的處分定性準確、依據(jù)明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系經國家批準成立的高等院校,依法具有相應的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其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作出的開除原告學籍的決定,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的舉證無法證明原告在考試的過程中使用了攜帶的無線通訊設備,且記載或接收了與考試有關的內容。而根據(jù)其制定的校規(guī)規(guī)定“考試過程中,無線通訊設備處于開機狀態(tài),且存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不論看與否)”才被認定為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故被告依據(jù)“嚴重考試舞弊”而作出的“開除原告學籍決定”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jù)。同時認為,原告龍某系被告學校的學生,應遵守校規(guī)校紀。其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應當受到處理,學校也有權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但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jù)充足、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特別是在對違紀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等直接影響受教育權的處分時,應當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做到育人為本、罰當其責。該案中的原告平時一貫表現(xiàn)良好,且屬初犯,舞弊事件發(fā)生后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其犯錯并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過錯程度。學校對其直接處以最嚴厲的開除學籍的處分,處罰過重。另外,通過法庭質證可知,被告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受理原告申訴后的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上的違法。據(jù)此,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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