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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價攀升,不僅成為熱議的社會問題,也引發(fā)了一系列訴訟案件。近日,家住北京市順義區(qū)的劉先生就遇到了賣房人反悔的窘事。
原來,劉先生在2008年時得知賣房人王先生要出售自己的回遷房,便找到王先生協議購買其房屋。雙方經過協商后約定王先生將其所有的回遷房一套賣與劉先生,轉讓價格37萬元,過戶費用由劉先生負擔,雙方還約定付全款后王先生就把所有手續(xù)轉讓給劉先生。劉先生在簽約當日將全部房款給付給王先生,王先生也將房屋相關手續(xù)移交給劉先生,此后劉先生一直居住在該處房屋中。
2011年年初,劉先生得知該房屋可以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變更登記,便找王先生商量辦理過戶事宜,不料此時王先生卻要求劉先生每天給付10萬元誤工費,顯然有反悔之意。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劉先生向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先生辦理產權登記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xù)。
被告王先生辯稱,涉訴房屋是其家庭購買的回遷安置房,用的是其父親的優(yōu)惠購房指標,現在可以辦理房本了,但其父親不同意出售,拆遷協議在其父手里,沒有協議辦不了房本,當時產權寫著自己的名字只是因為是自己出錢買的,為的是給其父居住,戶口本上登記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寫成產權人。
順義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被告王先生戶籍所在村因拆遷而享受相關拆遷政策,可以購買回遷安置房。其戶籍家庭成員共六人,在選房時,其家庭成員之間就優(yōu)惠購房指標的使用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且村委會出具了證明顯示其家庭成員之間無矛盾。相關證據也證明了被告的父親參與了選房,對涉訴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理應知情,且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無法確認涉訴房屋有被告父親的份額。
法院認為,結合案件事實,被告的父親不同意協助原告辦理涉訴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不能成為被告拒絕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的理由。原告和被告2008年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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