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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8日,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據(jù)悉,該案是法院系統(tǒng)適用新司法解釋判決盜竊案件的第一例。
經(jīng)法院查明,2012年7月1日8時許,被告人謝某某乘鄰居周某離家外出之機,竄到周某家將電視機柜抽屜撬開,從中竊取金項鏈一條。經(jīng)鑒定,被盜金項鏈價值5942元。同年7月12日,被告人謝某某在其朋友李某家借宿,次日清晨6時許,乘其朋友睡著之機,將朋友的聯(lián)想牌手機一部及錢江牌摩托車一輛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4200元,被盜手機價值705元。事后謝某某退賠被盜財物。并于2012年7月1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其應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據(jù)2013年4月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數(shù)額巨大的入罪數(shù)額調(diào)整為三萬元,根據(jù)從舊兼從輕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來安法院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酌情對謝某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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