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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陽傘倒塌嚇倒老太 架設(shè)方管理不善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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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4-01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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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擺放的遮陽傘突然倒下,嚇到年事已高的高老太太導致其跌倒。高老太太意外受了傷,認為擺放遮陽傘的梅女士應賠償其醫(y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將其告上了法院。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此案。
2012年10月,擺攤的梅女士在南寧鐵路文化宮門路邊支起的成衣架及遮陽傘被大風刮倒,不巧年過八旬的高老太太路過此地遇到這一幕,驚嚇跌倒,導致骨折。梅女士將高老太太送往醫(yī)院進行治療并墊付了279元醫(yī)療費。因賠償問題,雙方爭執(zhí)不下,為此,高老太太以被遮陽傘砸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梅女士賠償醫(y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用共計約2萬元。梅女士稱,高老太太受傷部位為臀部,倒地的遮陽傘和成衣架未砸到高老太太,是老人自己跌倒的,其是出于好心才將老人扶去醫(yī)院,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梅女士在路口處擺放成衣架與遮陽傘,就負有管理成衣架、遮陽傘及防止成衣架、遮陽傘倒塌傷及過路人的責任。事發(fā)時,梅女士離開自己的攤位與對面的商販聊天,這使得成衣架及遮陽傘脫離了梅女士的管理范圍,在刮風之時未能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和盡到相關(guān)管理義務,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并對周圍過路群眾的安全產(chǎn)生隱患,梅女士對高老太太的跌倒受傷存在一定過錯。但受到驚嚇只是原告高老太太跌倒的誘因之一,原告本人跌倒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本人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對于周圍事物的反應能力不佳,在周圍環(huán)境有突發(fā)情況時容易受到刺激、驚嚇。因此,高老太太應負主要責任,梅女士應負次要責任。據(jù)此,判決梅女士賠付高老太太醫(yī)療等費用的10%,不支持高老太太主張的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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