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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張國華,近日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原審法院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張國華在擔任甘肅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利用主管農業(yè)、城市建設工作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包工程、申請銀行貸款、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手續(xù)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與其妻劉淑萍共同收受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428萬余元。案發(fā)后,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張國華夫婦的財產。除受賄所得和合法收入外,張國華對價值973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11年6月21日,張國華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逮捕。2012年5月2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張國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扣押在案的個人全部財產。張國華認為一審判決證據不充分、量刑過重,提出上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國華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國華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嚴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處刑及適用法律均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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