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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不料房屋尚未裝修入住,兩人的婚姻就走到了盡頭。近日,王女士將胡先生告上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訴爭房屋。
原告王女士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09年7月2日登記結婚,2011年12月19日經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訴爭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尚未取得該房的產權證,僅對居住使用權進行了處理。房產證已于2012年3月16日取得?,F(xiàn)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訴請法院依法分割該房產。
被告胡先生辯稱,涉案房屋為其婚前個人財產,是其在婚前賣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596336元,并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在自己購房過程中贈與自己20萬元用于購房。離婚后,雙方在經濟上各自獨立,房屋貸款由其個人的工資償還。依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涉案房屋為自己個人財產,應由自己單獨所有。
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目前房屋產權證已下發(fā),登記在被告名下;因雙方矛盾尖銳,原告經常到被告單位與其發(fā)生沖突,使被告無法安心工作;原告一直獨自在訴爭房屋內居住,被告也時常要求其搬離房屋,雙方都希望盡快解決糾紛。
經法院多次調解和法律釋明工作,雙方逐漸理智地看待房屋問題,并最終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訴爭房屋歸被告胡先生所有,剩余貸款由胡先生個人繼續(xù)償還;被告胡先生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女士房屋折價款、利息、租金51.45萬元;原告王女士騰退訴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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