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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家鄉(xiāng)鎮(zhèn)超市涉嫌銷售假冒“七匹狼”商標的皮具,被權利人訴至法院。1月15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系列侵權案中的最后一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樂天瑪特公司如皋店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7500元;由被告樂天瑪特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依法享有七匹狼系列商標專用權。多年來,七匹狼公司在七匹狼系列商標的研發(fā)、市場推廣、廣告等方面投入了巨大的財力物力,七匹狼系列商標已在國內外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10年10月20日,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某在公證人員現(xiàn)場見證下,來到樂天瑪特公司如皋店購買皮帶一條,取得該店銷售發(fā)票和該店銀聯(lián)簽購單各一張。公證員將上述皮帶及票據進行了拍照封存,并作出公證書。
七匹狼公司認為,樂天瑪特公司如皋店作為專業(yè)的商業(yè)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當的辨別能力,建立健全制度杜絕類似商品的銷售,但其未盡到相應義務,損害了七匹狼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遂一紙訴狀將樂天瑪特公司如皋店、樂天瑪特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經庭審拆封對比,被控侵權皮帶系假冒七匹狼商標的侵權產品。
法院另查明,樂天瑪特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食品、飲料、糖、日用百貨等。樂天瑪特公司如皋店為其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訴訟期間,七匹狼公司以如皋市65家鄉(xiāng)鎮(zhèn)超市業(yè)主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共計向該院提起65起類似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七匹狼公司享有七匹狼系列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被告未經七匹狼公司許可,在銷售的侵權商品上標注與原告商標相同及近似的標識,該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樂天瑪特公司如皋店系樂天瑪特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故如果其不能完全承擔賠償責任,樂天瑪特公司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由于被告因侵權獲利和原告被侵權遭受的損失均無法確定,七匹狼公司請求法定賠償,應予以照準。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樂天瑪特公司如皋店經營場所地點、規(guī)模及經營范圍等情節(jié),結合七匹狼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酌情確定上述賠償數額,并作出一審判決。
至此,如皋65家鄉(xiāng)鎮(zhèn)超市涉嫌銷售假冒“七匹狼”商標產品系列案已全部審結完畢,其中判決10件,調解撤訴55件,賠償金額從5000元至8000元不等,調解案件已經大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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