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村民多次擴建房屋,逐次蠶食侵占村民共同通行的唯一的道路路面,遂遭43戶鄰里村民集體起訴。近日,云南省鎮(zhèn)雄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相鄰通行糾紛,判決支持了眾村民的訴訟請求。
被告魯祖康、魯丕剛相鄰而居,兩家東南面為當?shù)氐泥l(xiāng)村公路。眾村民居住地有一條使用多年的可過微型車、拖拉機等的通道,該通道與鄉(xiāng)村公路相連接并從二被告兩家之間經(jīng)過。后被告魯祖康未經(jīng)當?shù)卣鞴懿块T準許,逐漸對其房屋、院壩等進行補建,致使原告方的小型車輛不能從該處鄉(xiāng)村公路轉進該通道,被告魯丕剛認為魯祖康所修的磚墻等把原告方的車輛堵進了自己的院壩,并且自己的車輛也被擋住不能通行,遂在該通道的入口處自己的房屋院壩外建起了一道堡坎,使該處的路面變得更窄。眾村民因通行受阻遂集體向法院提起訴訟。魯祖康的房屋主體外新補的磚墻左側寬0.68米,高3.05米,正面寬4.3米,新補磚墻右面呈不規(guī)則梯形。新補磚墻下堡坎左面寬0.76米,高0.83米,正面寬度同磚墻(4.3米),右面亦為不規(guī)則梯形。新補磚墻前為一三角形院壩,該院壩與磚墻相接的一面長同磚墻,與鄉(xiāng)村公路相接的一面長為5.4米,與小公路(通道)相接的部分長度為3.3米。院壩總體高出路面0.15米,內(nèi)有水泥梯、煤坑等。房屋左面建有廁所和洗手池,共長為3.1米,寬為1.1米,其中洗手池長1.18米,寬0.80米。魯丕剛在小公路側修的堡坎長4.1米,寬0.6米。二被告的堡坎和廁所、洗手池之間的路面長4.8米,最窄處1.7米,最寬處2.3米,以上建筑物處于兩條路的交匯處。
由于二被告的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眾村民的通行和生產(chǎn)生活。此事經(jīng)向村委會、鎮(zhèn)政府尋求解決未果。鄰里43戶村民遂集體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對村民長期以來共同使用的道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審理中,魯丕剛辯稱,因為魯祖康修起墻子后,通行的車輛些被逼到其院子里通過,并且魯祖康所修墻體已導致其車子無法開進自己院子,其不得已才修了院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被告魯祖康未經(jīng)相關部門允許,擅自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補建,蠶食公共通行路面,致使眾村民歷來所具有的通行權益受到侵害。被告魯丕剛的修建行為加重了對眾村民通行權益的損害。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眾村民的合法通行權益,理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后果,對眾村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一、被告魯祖康立即對其房屋主體外新補建的側寬0.68米,高3.05米,正面寬4.3米的磚墻及磚墻上的板面和磚墻下的堡坎予以拆除,不規(guī)則一側以正面磚墻的距離為計量點按側寬0.68米予以拆除;對所補建院壩進行平整與現(xiàn)通道相平;對所修建的洗手池予以拆出。二、被告魯丕剛立即對其修建的長4.1米,寬0.6米的堡坎予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