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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奶奶去世了,孫歡歡想將奶奶去世前贈與自己的房屋過戶卻遭到姑姑的反對,于是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當年奶奶的遺贈有效,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法院經審理查明,奶奶的遺贈行為合法有效,2013年1月9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孫歡歡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2009年7月,孫歡歡的奶奶王某立下遺囑:在百年以后將本市鼓樓區(qū)一所房屋贈與孫歡歡,并辦理了遺囑見證。2011年王某去世。孫歡歡在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的過程中,遭遇了姑姑的種種阻撓,致使孫歡歡至今也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2012年12月,孫歡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訴爭房屋的產權歸自己所有。而孫歡歡姑姑辯稱,房屋不是奶奶的個人財產,屬于奶奶和爺爺的夫妻共同財產,奶奶無權處分,且房屋部分是由自己出資購買,房屋所有者應為自己。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房屋自2004年至今由原告孫歡歡居住,于2006年登記于奶奶名下。孫歡歡姑姑所說房屋應為奶奶和爺爺丈夫共同財產,因爺爺于1985年死亡,而2004年奶奶購買的房屋應認定為在夫妻關系自然消滅后取得的個人財產。而姑姑所舉證的繳款單僅能證明其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不能證明其即為訴爭房屋的買受人,亦不能證明其即為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2009年奶奶所立的遺囑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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