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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建房購買水泥不合格,將銷售商告上法庭,銷售商按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后,又告生產商索賠損失,但因其在前訴的應訴過程中,應當申請鑒定而未申請,存在消極行為,被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減輕生產商30%賠償責任。
潁上縣六十鋪鎮(zhèn)村民吳和與王山合伙在當地開了一家水泥銷售部,專門銷售江蘇徐州市某公司生產的品牌水泥。2011年潁上縣村民劉某建房時,從吳和、王山銷售部購買31噸水泥用于施工工程。當樓房二層封頂時,發(fā)現房頂多處漏水。經阜陽市有關部門檢驗認定該批水泥不合格。又經工程造價部門鑒定確定劉某使用該水泥建造的該房屋第二層造價為58977元。劉某為索賠將銷售水泥的吳和、王山告上法庭。案經兩級法院審理,判決吳和、王山賠償劉某經濟損失6萬元,并承擔訴訟費2600元。
2012年7月,吳和、王山按法院生效判決履行賠償義務后,又將該品牌水泥生產商徐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承擔全部損失6.26萬元。案經一審法院審理,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公司不服,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劉某所建造房屋漏水與水泥質量不合格存在因果關系,為此提起上訴,要求駁回吳和、王山訴求。
阜陽中院終審認為,吳和、王山在與劉某因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訴訟過程中,雖對水泥質量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導致不利訴訟后果產生,存在消極訴訟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由該水泥公司賠償吳和、王山70%經濟損失計43820元,其余損失吳、王二人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享有權利必須盡到義務。吳和、王山的失誤,在于認為自己賠償劉某的損失可以向供貨公司追償。但讓二人后悔的是,消極對待訴訟,應當主張的權利不依法正確行使,最終將要承擔法定義務。不管訴訟雙方是當地人還是外地人,法律的天平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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