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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和妻子邊女士收養(yǎng)了一個女兒,取名周梅(化名)。不料女兒小時候不聽話,長大后的一系列行為也讓老人“十分傷心”。周先生和邊女士將周梅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養(yǎng)關系。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過開庭審理此案后,判決駁回了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周先生、邊女士訴稱:被告為二原告的養(yǎng)女,雙方于1983年11月22日經(jīng)公證處公證建立收養(yǎng)關系。多年以來,被告一直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是一個十分不聽話的孩子,經(jīng)常令二原告頭疼,被告成年出嫁后搬出到其自建房居住。在其出嫁后幾乎就不再照顧二原告。二原告身體不好,退休收入很低,二原告住院治療時被告不給付醫(yī)療費,也不到醫(yī)院照顧,甚至在邊女士心臟病住院時被告還帶人到原告家里要求辦理公證遺囑。被告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讓我在村里很沒面子。被告前些天還堵家門口辱罵我們。被告的舉動令二原告十分傷心,二原告認為,被告不但不贍養(yǎng)二老,還有意企圖二原告的財產(chǎn),現(xiàn)二原告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解除收養(yǎng)關系。
被告周美辯稱:我從小很聽話,是個膽小并有些懦弱的人,從未與人起過紛爭;2004年我結婚后為方便照顧父母,和父母還在一個院中居住,老人的衣行都是我在照顧,有多位鄰居為證;父母生病我拿不出巨額醫(yī)療費,只能去借,只能盡量抽時間去醫(yī)院探望,有錄音為證;不存在辦理公證遺囑企圖父母財產(chǎn),我家只有我一個女兒,我沒有必要要求父母立遺囑;我沒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是父母看不上我找的對象;我那天堵門口罵的是我表哥,沒有罵父母一個字。我和父母感情深厚,幾十年的感情不是血緣可以代替的,父母養(yǎng)我不容易,我不能讓這個家散了,請求法官給我機會,讓我有時間去化解和父母之間的誤會。去年聽說拆遷后,我表哥(母親的親侄子)夫妻倆就過來我家住,還不讓我進家,我父母就想把拆遷款和房子給表哥,父母與我的矛盾都是從那時開始的,父母想給表哥我也沒意見,但我自己的補償面積不能沒有。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上,原告的鄰居楊女士陳述了證人證言:“我日常接觸覺得被告對二原告挺孝順的,經(jīng)常讓我給老人帶點吃的回去,前天我家炸油餅,被告還從我家端了兩個給老人吃?!?/FONT>
其他鄰居的證言也表示,這么多年來周梅都很孝順,父母生病的時候四處借錢給看病?,F(xiàn)在是因為拆遷的事情,老太太的侄子在其中折騰,周梅沒有罵老人。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周先生、邊女士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故對其要求解除與周莉收養(yǎng)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親情是人間最深厚的感情,其并非來自于血緣,而是來自于愛的點滴積累,愛的長久付出。希望原被告惜三十余年的愛換來的真情,攜手共度今生!綜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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