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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亡者“名譽”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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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0-24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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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沾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損害死者名譽的特殊名譽權案件,當庭判決侵權人停止侵權、公開向死者的父母、胞妹賠禮道歉,并賠償死者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亡者王靜(化名)自幼聰明漂亮,能歌善舞,2011年10月,因承受不了失戀后的巨大壓力自縊身亡。同村鄰居張磊(化名)、劉志燕(化名)夫婦與王靜的父母因宅基地使用權問題產(chǎn)生矛盾,在得知王靜自殺身亡的消息后,便憑自己的主觀猜測,說王靜是因做小姐賣淫感染艾滋病毒后嚇死的,并在本村、鄰村等多處公共場合宣揚,使得本村、鄰村的很多人對此信以為真。之后,這些人見了王靜的家人,就像避瘟神一樣遠遠躲開,就連王靜家平時來往的親戚也認為此事太丟人,從此斷絕和他們來往。正在熱戀中的王靜的胞妹王蕓(化名)也因此失戀。王靜死后亦未找到“婆家”(當?shù)亓曀住瓣幱H”),遺體只能暫時葬于娘家所在村的一荒堿地內。為了恢復名譽,討個公道,王靜的父親王天木(化名)、母親張小紅(化名)、胞妹王蕓將張磊、劉志燕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7日首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該《解答》第5條規(guī)定:死者的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本案中,張磊、劉志燕夫婦憑空猜測王靜是做小姐賣淫感染上艾滋病毒后嚇死的,并到處宣揚,其損害王靜的名譽是明顯的和比較嚴重的。因公民的名譽體現(xiàn)著社會對該公民的評價,這種評價并不隨著公民的死亡而立即消失,而且,這種社會評價通常對死亡公民的近親屬具有重要影響,侵犯死者的名譽往往有損于死者近親屬的名譽和利益。也就是說,死者的近親屬往往以死者有一個好的名譽為榮,以死者有一個壞的名譽為恥。因此,法律應當保護死者的名譽,這實質上也是保護死者近親屬的名譽。故王靜父母、胞妹的起訴是有法律依據(jù)和法理依據(jù)的,但他們要求張磊、劉志燕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過高,參照2011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紀要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可酌定為1萬元。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及《解答》第5條、第10條之規(guī)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本判決現(xiàn)已生效并執(zhí)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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