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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guī)辦戶籍騙取拆遷安置房 派出所長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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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8-30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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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下午,原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鳳凰東路派出所所長范瑞東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三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至5月,被告人范瑞東在任滁州市公安局鳳凰東路派出所所長期間,違反規(guī)定對不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戶口遷移申請,給予審批入戶,致違規(guī)遷入滁州市瑯琊區(qū)清流辦事處紅廟村的27戶村民與滁州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嚴重損害政府聲譽和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有關紀檢部門及時發(fā)現并查處被告人范瑞東等人的濫用職權行為,涉案27戶違規(guī)入戶的村民均未能非法獲取拆遷安置房屋。
2006年至2011年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范瑞東在任滁州市公安局鳳凰東路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和購物卡共計78900元,在戶口遷移、治安管理等方面為行賄人提供幫助或關照。案發(fā)后,被告人范瑞東已將受賄所得贓款全部退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范瑞東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在負責社區(qū)的人口管理活動中,對不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村民違規(guī)辦理入戶審批手續(xù),嚴重損害了政府聲譽和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當地政府的工作特別是拆遷安置工作造成了妨害;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和購物卡價值789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范瑞東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主要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同日,原滁州市公安局龍蟠派出所民警王明傳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經查,2010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明傳在任滁州市公安局瑯琊分局鳳凰東路派出所清流辦事處紅廟村責任區(qū)民警期間,其在審核農業(yè)人口要求遷入呈批表時不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對明知不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13戶居民的戶口遷移申請,給予批準上報,致使該13戶居民遷入紅廟村,并與滁州市拆遷部門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其在任期間,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現金和購物卡價值109500元,在戶口遷移等方面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案發(fā)后,其親屬積極為其退繳全部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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