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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廠職工貪污公款千萬元獲死緩 其母窩藏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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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8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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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貪污公款1000余萬元被判死緩,母親為子提供財物助其逃匿涉嫌窩藏。近日,被告人孫學榮被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以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7月14日,被告人孫學榮之子鄭春生因涉嫌貪污被公安部通緝,鄭遂藏匿于四川省成都市。直到2006年9月份,鄭春生才通過其同學朱某聯(lián)系到被告人孫學榮,并通過朱某將其電話號碼交給孫學榮。被告人孫學榮得知此信息后,在其子的央求下,遂先后于2006年10月、11月兩次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送給鄭春生現(xiàn)金8萬元。2007年1月被告人孫學榮到江蘇省宜興市出差時又通過其子提供的一個戶名為許某某的銀行卡以異地存款的方式匯給鄭春生人民幣3萬元。據(jù)統(tǒng)計,被告人三次共計送給鄭春生人民幣11萬元以幫助其子繼續(xù)在外逃逸。2007年5月20日,鄭春生歸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另查明,鄭春生原系安徽中煙集團蚌埠卷煙廠職工,因涉嫌貪污公款1000余萬元,被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1月2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孫學榮也因此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學榮明知其子鄭春生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公安部通緝,仍先后三次為其提供財務達11萬元,以幫助其繼續(xù)在外逃逸,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公訴機關職工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學榮自愿認罪。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孫學榮與鄭春生西母子關系,系出于親情作案,案發(fā)后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可以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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