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日,張旺金與八峰藥化簽訂合同,并約定,張在交納25萬元風險金后,取得八峰藥化產(chǎn)品在湖南省的獨家經(jīng)銷權。合同期間自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8月1日。合同還約定了銷售目標及廣告投放等其他事項。
隨后,湖北峰江和八峰藥化與湖南桑瑞公司簽訂廣告合同,約定由桑瑞運營兩公司在湖南市場的廣告宣傳。由于湖北峰江不能及時以現(xiàn)金結算廣告費,便通知張旺金用產(chǎn)品支付。此后,張旺金持桑瑞公司開的金額為25.588萬元的廣告費發(fā)票,找武漢營銷公司報賬,稱發(fā)票所載廣告費已抵付。
2001年6月15日,八峰藥化與張旺金的合同終止,進行賬務結算時發(fā)現(xiàn),張旺金尚欠武漢營銷公司58506元。同時,張旺金的風險金25萬元與其尚欠公司的58506元相抵扣后,八峰藥化應退張旺金風險金191494元。6月19日,湖北峰江代八峰藥化將此款項電匯至桑瑞公司賬戶。
2002年6月10日,張旺金以八峰藥化應返還其抵押金191494元為由,向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法院起訴。湖北峰江隨即與桑瑞公司聯(lián)系,方知張旺金未以產(chǎn)品抵付25.588萬元的廣告費,桑瑞公司已將其匯入的風險抵押金191494元款項扣留,視為湖北峰江下欠的廣告費。隨后,湖北八峰在鶴峰縣將張旺金反訴,稱其企圖非法占有公司廣告費。
2002年11月29日,當時已經(jīng)在某銀行咸寧分行工作的張旺金,被鶴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出獄后被改判無罪
2003年9月16日,鶴峰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旺金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64386元予以追繳。判決書中稱“張旺金在事實和證據(jù)面前拒不認罪,還想以訴訟方式達到非法占有未得逞的191494元的目的,其社會危害性大?!?/P>
一審宣判后,張旺金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訴。2003年11月21日,恩施州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張旺金不服,向恩施州中院提出申訴。2006年5月16日,張旺金提出的申訴也被駁回。之后,張旺金繼續(xù)向省高院提出申訴,認為原裁判認定張旺金身份錯誤,他不是八峰公司的業(yè)務員而是經(jīng)銷商,其主體身份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要件。
2007年11月13日,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并對該案進行提審。
省高院審理認為,張旺金與八峰藥化之間系代理經(jīng)銷關系,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張旺金不具備職務侵占罪所要求的主體資格。但張旺金企圖非法占有八峰藥化廣告費255880元,實際侵占64386元的事實成立,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張旺金的侵占行為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不以犯罪論處。原裁判以職務侵占罪對張旺金定罪判刑,屬于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2008年12月17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恩施州中院的裁定和鶴峰縣法院對張旺金的判決,宣告張旺金無罪。而就在接到無罪判決前的2008年2月28日,張旺金被減刑9個月后,刑滿釋放。他實際服刑5年3個月,共計1915天。
申請國家賠償竟遭拒絕
5年多的牢獄生涯,改變了張旺金的命運。
他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寫道:6年來我本人精神上、身體上受到極大摧殘,姐姐為我坐牢患了精神病至今未愈,奶奶知道我被抓后突發(fā)疾病去世,女友為我奔波幾年,在各種壓力下凄慘地嫁給他人,同時捕前我的工作單位因為此案終止了本人的工作。
2009年6月18日,張旺金向恩施州中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30萬元。
恩施州中院審查認為,張旺金的侵占行為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不以犯罪論處,因此宣告其無罪。對這種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已明確界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9月8日,恩施州中院作出第06號賠償決定:對張旺金以再審改判無罪賠償?shù)纳暾堄枰择g回,不予賠償。
一波三折終拿到國家賠償
張旺金不服,以原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向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張旺金請求省高院:由恩施州中院賠償其實際被羈押1915天的人身侵權賠償金214460.8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72304.25元,以及6年父母探監(jiān)路費等共計1301765.1元;恩施州中院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于起訴后經(jīng)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zhí)行的人員,有權依法取得國家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根據(jù)上述法規(guī),恩施中院對鶴峰縣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后,而對張旺金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已構成了對張旺金人身自由的侵犯,張旺金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因此,恩施州中院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系適用法律錯誤,對當事人的此項請求應予支持。張旺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時間為恩施中院二審判決確定后,即2003年11月2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確定其有罪開始計算至其2008年2月28日刑滿釋放之日止,共1560天。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眹医y(tǒng)計局2010年7月16日公布的2009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125.43元。張旺金實際應獲得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為1560天×125.43元=195671元。
2010年11月2日,省高院的賠償決定書撤銷了恩施州中院的第06號賠償決定,決定由恩施州中院賠償張旺金195671元。
當事人為恢復工作奔波
今年初,張旺金拿到了久違的國家賠償金。張旺金的代理人、湖北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道明告訴記者,因為坐牢,張旺金幾乎失去了一切。目前,他甚至為單位發(fā)愁。
據(jù)介紹,收到無罪判決拿到國家賠償后,張旺金目前正在跟原所在單位交涉,試圖恢復勞動關系,現(xiàn)正在咸寧勞動仲裁委恢復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仲裁階段。
特別提示
張旺金本來是一家公司在湖南的經(jīng)銷商,結果被法院判定為該公司員工,并認為其職務侵占25萬多元,數(shù)額巨大,獲刑6年。張旺金上訴到恩施州中級法院被駁回,后申訴至省高級法院得以改判。但是,當他拿到無罪判決時,已經(jīng)服刑5年3個月了。
張旺金再次來到恩施州中院,申請國家賠償,沒想到竟遭到拒絕,無奈中張旺金又來到省高院。記者昨日獲悉,去年底,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第1號決定書,撤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前年第06號決定,由其支付張旺金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95671元。近日,張旺金拿到了這筆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