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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藥”花了10萬元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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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4-20 來源:中山商報 2010-04-20 第 169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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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投標中標本是一件喜事,但中山某紙品公司因中標后認為標價太低,拒絕履行合約。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賠10萬元違約金。紙品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市中院維持原判。 2008年8月27日,原告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就采購簡易貨架進行招標,被告中山市某紙品公司得標,雙方約定紙品公司其應于2008年9月20日前提交400套貨,若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完成交貨,則無條件沒收押標金。 但紙品公司未依照得標通知書的約定履行義務,并在上海公司催告后,向其發(fā)出《復函》稱,自己在簽約時存在重大誤解,誤將貨架材質理解為普通回料鋁材厚度0.5毫米,而非上海公司所稱的嚴格符合國家標準厚度1.0毫米鋁材。按照目前市場行情,這種鋁材制造貨架的價格遠遠超過其提出的188元/套的價格。因此,制品公司表示自己無理由履行一份不符合合同等價原則、顯失公平的合約。 法院認為,本案中,紙品公司向招標者遞交投標書的行為應屬于要約行為,招標者向紙品公司發(fā)出得標通知書即為對要約的承諾,且紙品公司亦在得標通知書上簽章,應認為系對招標者作出承諾的進一步確認。紙品公司稱其在出具投標書和簽署得標通知書時存在重大誤解,但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足證實這一點。所以判決紙品公司支付招標者10萬元違約金。由于紙品公司在參與投標時交付的10萬元匯票無法兌現(xiàn),所以紙品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支付違約金10萬元給上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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