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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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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9 來源:中山商報 2010-02-09 第 1631 期 A1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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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wǎng)重慶2月8 日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8日對原重慶市人大代表黎強等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依法駁回黎強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黎強有期徒刑20年和其余30名被告人所處刑罰的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以來,黎強以渝強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為依托,利用公司、企業(yè)化管理模式對公司成員形成的制約關(guān)系,指使、授意在渝強公司擔(dān)任領(lǐng)導(dǎo)層的家族成員、員工及部分承包車主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黎強為組織、領(lǐng)導(dǎo)者,以何永紅、來有剛、黎德明為骨干成員,以伍樹峰、伍樹芹、張文友、付培軍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嚴(yán)重破壞了當(dāng)?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2009年12月29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黎強等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黎強因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jīng)營罪,行賄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等7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520萬元。該組織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別判處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緩刑,有1人被判處拘役,有1人被單處罰金。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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