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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為啥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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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來源:中山商報 2009-07-21 第 1428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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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母親聽到宣判結果淚流不止。
新華社杭州7月20日電 被社會輿論稱為“杭州飆車案”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今日宣判,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審判長潘波在宣判后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就庭審爭議的焦點和社會輿論關注的問題詳細解釋了有關法律依據,陳述了判決理由。 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起訴,庭審中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對此均不持異議,而一些社會輿論認為胡斌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說,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第一,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被告人胡斌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心態(tài)都是過失,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胡斌定罪。 有無特別惡劣情節(jié) 庭審中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法院沒有采納代理人意見。潘波說,胡斌的行為不符合司法解釋關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具體規(guī)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 是否有自首情節(jié) 胡斌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沒有被法院采納。潘波說,這是因為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時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的行為,屬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義務,刑法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規(guī)定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刑事立法上已將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義務的肇事人予以從輕處罰。如果將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這種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認定為自首情節(jié)并再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在法律上就進行了重復評價。 為什么刑期是三年 潘波說,根據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對胡斌交通肇事行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發(fā)后胡斌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他強調指出,但是胡斌無視交通法規(guī),案發(fā)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qū)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jié)嚴重,應從重處罰。故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理由尚不足以減輕其罪責。辯護人還在庭審中提到胡斌曾在體育比賽中獲獎的意見等,這些更不能成為從輕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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