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SPAR航運有限公司(SPAR SHIPPING AS)申請承認英國法院判決案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大新華控股公司為香港大新華輪船公司向挪威SPAR公司提供租船合同的履約擔保。后因大新華輪船公司申請清盤,SPAR公司在英國高等法院對大新華控股公司提起訴訟。英國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先后作出判決,判令大新華控股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因大新華控股公司系在我國上海登記注冊的企業(yè),SPAR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承認相關英國法院判決。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我國與英國之間尚未締結或者參加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故應以互惠原則作為承認英國法院判決的審查依據(jù)。根據(jù)英國法律,其并不以存在相關條約作為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必要條件,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英國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且大新華控股公司也未證明英國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關系為由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我國法院判決。案涉判決不存在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損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在本案中可以根據(jù)互惠原則對案涉英國法院判決給予承認。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建設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深入實施,如何通過推動民商事判決的跨境承認與執(zhí)行,公正高效化解跨境經(jīng)貿糾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是中國法院面對的時代命題。合理確定互惠關系的判斷標準對于促進國家間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判決具有重要意義。拓寬互惠原則的適用范圍,正是中國法院在新時期對此作出的積極回應。本案系我國對英國法院判決予以承認的首例案件,也是中國法院適用法律互惠原則的有益探索,營造了健康向好的判決跨境執(zhí)行環(huán)境,進一步增進我國同世界各國間的司法協(xié)作互信基礎,充分展現(xiàn)了我國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領域開放包容的大國司法形象。 【一審案號】(2018)滬72協(xié)外認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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