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20民終3071號 中山市科賽爾電器有限公司、伍慶汪、何運: 本院受理上訴人周杰洪與被上訴人中山市科賽爾電器有限公司、伍慶汪、何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30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伍慶汪、何運對中山市科賽爾電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周洪杰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166元(周杰洪已預交),由周杰洪負擔50元,中山市科賽爾電器有限公司、伍慶汪、何運共同負擔6116元;訴訟保全費2170元(周杰洪已預交),由中山市科賽爾電器有限公司、伍慶汪、何運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166元(周杰洪已預交),由周杰洪負擔50元,中山市科賽爾電器有限公司、伍慶汪、何運共同負擔6116元(中山市科賽爾電器有限公司、伍慶汪、何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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